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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交易下的轉讓定價風險歷來都是跨國企業整體稅務風險中重要的一環,轉讓定價風險在實務上主要體現於大陸國稅總局對企業的查核與調整補稅上。



自1999年大陸頒布第一部轉讓定價法規以來,整體調查調整愈趨擴大與嚴格之勢。隨著BEPS計畫在各國立法層面的逐步實施,大陸國稅總局於陸續更新關於關聯申報與同期銀行信用卡優惠專案資料(2016年「42號公告」)及預約定價安排(2016年「64號公告」)的相關規定後,最新發布了《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式管理辦法》(2017年「6號公告」)。公告擴大查核適用範圍、確定對特定企業與交易類型的分析方式及更新與擴充部分調整方法,加強了整體監管及規範了相互協商程序(MAP)。整體上更符合BEPS所主張的「利潤應於經濟活動發生地及價值創造地課稅」的原匯豐信用卡機場接送則。6號公告於2017年5月1日正式生效。由於6號公告的包含的訊息量較大,GT上海所撰寫的系列文章旨在有限的篇幅內,重點分析該公告對納稅人可能帶來的最直接及最重要的影響。本系列共3篇文章,本文僅作總體的概述,之後的兩篇系列文章將對各重點內容進行闡述。

6號公告最鮮明的特點是其多處體現了對BEPS行動計畫中「價值貢獻與利潤報酬配合」此核心原則的高度認同。該公告讓稅局的可查核範圍更加擴大,自此除居民企業與相關非居民企業,關聯交易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甚至不具有關聯關係的交易安排是否具有充足的商業實質都是稅局的查核對象。在查核思路上,6號公告明確了重點在關注大陸企業於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勞務等各類型交易中對集團全球價值鏈的參與程度及貢獻價值。特別注意選址節約和市場溢價這兩項地域特殊因素也被納入調查調整的考量範圍。在調整方法上,6號公告擴充定量計算方法及定性分析方法。此部分雖為徵納雙方溝通帶來靈活度,也增加雙方協商的難度。6號公告對查核及監管在事前、事中、事後均進行增強,並提高企業不合規的成本。特別提出企業可自行調整補稅、滯納金繳納、跟蹤管理期等若干新規。最後,在相互協商程序的優化上,6號公告規範了操作流程並規定協商環節資訊的透明化。6號公告圍繞「利潤應於經濟活動發生地及價值創造地課稅」這一核心原則,強調大陸企業在價值鏈中所獲取的利潤應與其所作出的貢獻相吻合。對企業而言,確保和遵從該原則無疑帶來巨大的額外成本與挑戰,但從交易安排開始就盡最大可能遵循該原則,相信便可讓大陸企業在進行轉讓定價及關聯交易的稅務查核風險降低。(本文作者為Gr澳盛信用卡送行李箱2018ant Thornton上海辦公室合夥人)(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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